今年5月,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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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惠公司起诉两家餐饮店商标侵权
今年5月,大惠公司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惠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侵犯大惠公司享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就侵权行为要求两家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和300万元。
法院:
被告使用“大牌档”商标构成侵权
近期,案件一审都完成了宣判。两份判决书中,(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合淝大牌档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法院的根据是《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大惠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和30万元,并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
对话“合淝大牌档”:
我们不会更名,将继续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诉讼过程期间,“巢州大牌档”已将原“巢州大牌档总店”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原“巢州大牌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楼”,故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而(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大牌档”字样。
9月21日,“合淝大牌档”连锁餐厅负责人之一、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先锋明确向记者表示,将提起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高先锋感到非常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淝大牌档’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已经营八年多,各种证照均齐全,对方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饭店名字里含有‘大牌档’这三个字,对此我们感到不能接受。”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们本身就有商标证,这是国家许可的,而且‘大牌档’本来就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对于这次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冤枉,接下来我们会继续上诉,等待最后的结果。”高先锋表示。
对此事情的下一步进展,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