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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范和保障养老服务
发布日期:09-30 21:37:10来源:合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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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老有所养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我省正在开展的暖民心行动,《条例》从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主体、餐饮质量等方面对“老年助餐行动方案”予以细化落实。

  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条例》规定,已建成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配置。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出行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动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困难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支持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基层人民政府实施定期探访。

  同时,规定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的职责。支持专业机构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点。

  此外,《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慈善组织、单位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机构

  《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发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按照规定建立老年人入住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机构,支持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整合闲置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融合,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应当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医疗床位与养老床位规范转换。 合报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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