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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多地明确:全面禁放
发布日期:12-29 08:16:12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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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即将到来

  关于是否能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安徽多地相继明确

  六安市城区继续执行

  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蚌埠:

  扩大到市区全面禁放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致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新修订的《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区中环线内扩大到市区全面禁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还容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为了“保卫蓝天、美化环境”,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请广大的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广大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开业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宣传“禁燃”规定,劝导客户及亲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

  三、积极举报在禁放区域内非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亳州谯城区

  2023年3月31日前全面禁放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涡阳县:

  1月1日-3月31日全县禁放

  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38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和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558-7530009,报警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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